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3民初151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以“重要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冉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