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4民初12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彭埠云峰家园八幢底商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47168469R。 投资人:杨土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丁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3152316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军旅培训中心)与被告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电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新城电力于2023年5月23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案于202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3年9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军旅培训中心的投资人杨土法及其诉讼代理人**,新城电力的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军旅培训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管理费90000元、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场地改建费用10979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被告告知原告已取得乔司绕城高速桥下空间的停车场项目,可用于驾驶培训教学使用,故原、被告于2021年7月1日签订《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区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高速绕城桥下空间的停车场(教学)项目,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2025年4月22日止。原告需每年支付被告27万经营管理费,停车场建设由原告自行负责实施,并按照停车场服务规范化管理标准对停车场进行改造和管理,并约定如双方对履行合同有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提前支付被告9万元经营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该场地进行停车场改造,于2021年9月全部完工,共计投入资金1097972元。但是2022年2月收到了杭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桥隧管理处关于要求整改杭州石大公路K113+450桥下空间的函,该函明确桥下空间不能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原告通过了解才得知被告与杭州交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培训公司)签订的场地开发合作项目合同中并无可用于教学的内容。被告是以欺诈的方式骗取原告对该场地进行停车场改造。另经原告了解被告与交投培训公司的停车场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已提前终止。此外,原告租赁场地于2021年底就已经浇筑完毕,但场地始终未能验收,后被告告知必须三块场地一并验收,致原告一直无法使用场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投入了1097972元对停车场进行改建,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上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城电力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于2022年5月21日由于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而解除,系由于原告的违约情形导致的合同解除。原告支付管理费以及保证金是其合同义务,场地改建费用是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个成本投入,该部分损失产生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导致的,该部分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反诉原告新城电力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变更后):1.判决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自2022年5月21日起解除;2.判决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的合作经营管理费90000元(自2022年1月-2022年4月期间的合作经营管理费);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42300元、违约金45000元、实际损失127500元及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区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第6.2条约定如反诉被告不按照约定支付合作经营管理费的,反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合同第7.1条也明确约定了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期间,反诉被告仅支付了90000元的合作经营管理费,反诉原告一直催告反诉被告支付款项,反诉被告一直拖延不付。后因反诉被告一直不支付合作经营管理费,导致反诉原告没有款项支付给交投培训公司。2022年5月25日,交投培训公司以反诉原告未支付款项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反诉原告将该情况告知给反诉被告并告知反诉被告因其未按时支付相应的款项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反诉被告知情且也办理了相关的腾退手续。综上,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诉被告军旅培训中心答辩称:合同的解除是由于反诉原告违约造成的,反诉被告在2022年5月21日的聊天中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3日,新城电力与交投培训公司签订《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区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经营的停车场项目位于绕城高速桥下空间(乔司区块3块场地),合作开发经营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 2021年7月1日,军旅培训中心与新城电力签订《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地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一份,约定新城电力与交投培训公司合作开发位于绕城高速桥下空间的停车场项目,新城电力已对该场地完成土地前期平整工作,现双方就该场地的使用,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停车场项目位于绕城高速桥下空间乔司地块,仅限于军旅培训中心作为教练车停车场(教学),军旅培训中心同意新城电力与交投培训公司签订的《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地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对该合同内容无异议,并承诺受该合同约束;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合同第3条约定军旅培训中心在合同期限内按照每年27万元的标准交纳合作经营管理费,首年(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作经营管理费减免1个月,首年合作经营管理费金额为112500元;第二年对应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作经营管理费按年支付,先付后用,军旅培训中心须在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第一年合作经营管理费,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新城电力支付次年合作经营管理费;军旅培训中心应于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作为场地改建和日常经营的安全风险保证金300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军旅培训中心按约返还场地并结清所有费用后,新城电力将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无息退还。合同第3.5条约定后续停车场手续由军旅培训中心自行与相关部门对接审批,新城电力有义务提供审批所需的相关证件等资料,并积极配合军旅培训中心做好停车场审批的各项工作。第4.1条约定军旅培训中心在签订合同前,已到现场查看,充分了解场地的情况,并知晓该场地的特殊性,军旅培训中心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合同第5条约定停车场建设由军旅培训中心自行负责实施,军旅培训中心已充分了解浙江安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乔司互通主线乔桥下空间开发利用涉G25(杭州绕城高速)涉路施工安全性评估报告(报批稿)》,应严格按照杭州市交通局评审会通过的要求进行现场施工,尤其做好桥墩保护、消防设施等工作。合同第6.2条约定军旅培训中心如不按照约定支付合作经营管理费、水电费、保证金等费用的,新城电力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军旅培训中心支付两个月的合作经营管理费为违约金。合同第6.4条约定,合同期限内,如遇相关政策变动、场地征收征用或政府部门规定而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相应予以变更或解除,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均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第7.1条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规定,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于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维护权益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军旅培训中心与新城电力签订的《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地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中的场地系军旅培训中心与交投培训公司签订的《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区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的一部分场地。 合同签订后,军旅培训中心向新城电力支付了合作经营管理费90000元、安全风险金3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合作经营管理费即为90000元。军旅培训中心对场地进行了平整浇筑、划线、设置坡道、制作集装箱等施工,于2021年12月施工完成。之后军旅培训中心与新城电力多次就验收进行沟通,但交投培训公司始终未验收。新城电力要求军旅培训中心支付合作经营管理费,军旅培训中心表示验收后再支付费用。 2022年2月15日,新城电力向军旅培训中心发送一份《关于要求整改杭州石大公路K113+450桥下空间的函》,该函由杭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桥隧管理处发送给交投培训公司,载明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杭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高速公路执法三大队的督办单,督办单内容为桥下空间存在构筑物和汽车教练设施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有关文件要求,一是要求2022年2月17日前对桥下场地内存在的构筑物、汽车教练设施等进行拆除,并停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确保桥下空间安全,二是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关于桥下空间利用的要求,明确桥下空间使用用途、完善桥梁保护方案,并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审批,如已完成备案,将相应资料上交进行归档,严格按照备案审批中的方案执行桥下空间使用,三是加强消防设施配备和演练,完善消防预案;以上请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无法完成相关工作,执法队表示将对此处场所予以取缔。 军旅培训中心收到函件后,将用于驾校的坡道拆除,集装箱移走。2022年4月11日,新城电力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无法单独就中间场地进行验收,需要三块场地全部建设后好再验收。2022年4月28日,新城电力的法定代表人称交投培训公司表示停车场可以验收,但是驾校无法验收通过,军旅培训中心的投资人表示不论停车场还是教练场,先进行验收,现在无法使用总要有个说法,新城电力的法定代表人回复由于仅有一块场地是浇筑好的,交投培训公司不会来验收的。 2022年5月21日,军旅培训中心的投资人称“我想过了,我不来投资了,坡道上我要去拆掉,换点钱也好”,“再投资三、四万,一次次骗的太多了,我不想再去投资,验收也不用来验收了”“路灯、道闸作作也要三、四万,也弄不好,钱又白白扔掉”。新城电力的法定代表人第二日回复“你决定不要了么,我礼拜一回复他们……这点地你不要,我就还给他们了”。 2022年5月25日,新城电力与交投培训公司签订《提前终止乔司互通主线桥桥下空间开发停车场项目合作的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后,提前终止双方签订的《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区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终止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止,新城电力在终止原合同后三天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进行腾退,将场内自行设置或搭建的设施、设备进行拆除。该份协议签订后,交投培训公司收回了军旅培训中心租赁的场地。 2022年6月9日,新城电力将《提前终止乔司互通主线桥桥下空间开发停车场项目合作的协议》发送军旅培训中心的投资人,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终止原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军旅培训中心在终止原合同后三天进行腾退;有关合作经营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据实结算的约定,并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共识,军旅培训中心所押的安全风险金30000元,新城电力同意退还一半的安全风险金15000元。后双方未签订该份协议。 另查明,军旅培训中心与案外人杭州懿珈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水泥采购合同》,约定军旅培训中心购买商品混凝土用于余杭区乔司高速桥下驾校浇地坪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数量为600方,石子数量为1000方,总价为620000元,上述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以实际供应量为准;供应时间自2021年7月6日起至项目结束。经结算,混凝土及石子的供货金额合计605200元。军旅培训中心与案外人***签订《清工协议书》,约定乔司区块场地混凝土浇筑委托***承包施工,施工面积为6570平方米,施工日期为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清工承包单价为按每平方米48元计算。2022年1月16日,***在验收报告上载**司区块场地路面浇筑工程已于2021年8月20日全部竣工完成,经实际丈量总面积6500平方,金额为312000元。杭州市江干区固源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11日向军旅培训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内容为工字钢、角铁、方管、槽钢,发票金额为86272元。2021年8月8日,军旅培训中心与案外人***签订《清工协议书》,载明军旅培训中心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钣金、电焊等工作委托***承包施工,工作内容为立交桥下砼桥墩柱子外包钢结构圆柱,共73只,单价每只350元,场地学员训练用钢坡道2只,单价每只13500元,场地学员休息大型集装箱3只,单价每只14000元;材料统一由军旅培训中心提供,辅料电焊条施工机械由***负责,总工期为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 上述事实认定由军旅培训中心提供的《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地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账户明细、《关于要求整改杭州石大公路K113+450桥下空间的函》《提前终止乔司互通主线桥桥下空间开发停车场项目合作的协议》、发票、《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水泥采购合同》《清工协议书》、收条、对账单、《要工施工验收报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新城电力提供的《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区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两份、《石大公司乔司桥下空间保护性开发利用项目涉G2504(杭州绕城高速)桥下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提前终止乔司互通主线桥桥下空间开发停车场项目合作的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军旅培训中心、新城电力签订的《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地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军旅培训中心对绕城高速桥下空间乔司地块进行了混凝土浇筑及对桥墩进行外包钢结构保护,完成了停车场施工,但场地始终未能使用,且于2022年5月底被交投培训公司收回的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存在违约情形的系军旅培训中心还是新城电力。军旅培训中心认为高速绕城桥下场地一直未通过验收,无法经营停车场,故新城电力为违约方。新城电力认为系由于军旅培训中心未支付2022年的经营管理费,致其无法向交投培训公司支付经营管理费,故军旅培训中心为违约方。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军旅培训中心于场地建设完成后多次催促新城电力联系交投培训公司对场地进行验收,但未能验收,在收到函件将教练设施拆除后,继续要求进行验收。但由于新城电力与交投培训公司合作经营的其余部分场地并未进行浇筑施工,故无法通过验收。因此系由于新城电力的原因致军旅培训中心无法经营停车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新城电力存在违约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合同解除,新城电力认为军旅培训中心于2022年5月21日提出解除合同,故合同已于该日解除。本院认为,依据聊天记录的内容,军旅培训中心表示不再继续投入资金,并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新城电力要求确认合同于该日解除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军旅培训中心现以场地未通过验收无法开办停车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军旅培训中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90000元及押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军旅培训中心要求新城电力赔偿施工费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的金额,军旅培训中心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因场地施工,支出了混凝土、石子、钣金的材料费及相应的人工费共计1097972元。上述费用中包含了用于开办驾校所需的坡道及集装箱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军旅培训中心审理过程中表示同意扣除,本院予以确认。坡道及集装箱的人工费为69000元,材料费因包含在钣金、电焊材料费中,无法明确区分坡道及集装箱的材料费,故考虑该坡道及集装箱的人工费在所有人工费中的占比酌情扣除该部分材料费,金额为63000元。综上,新城电力应赔偿军旅培训中心损失965972元。 关于新城电力的反诉请求,因场地一直无法使用,新城电力存在违约情形,故新城电力要求军旅培训中心支付2022年1月后的经营管理费、可得利益损失、违约金、实际损失及律师费的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与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高速绕城桥下空间场地(乔司地块)停车场项目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于2023年9月11日解除; 二、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经营管理费90000元; 三、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保证金30000元; 四、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损失965972元; 五、驳回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2元,由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负担1708元,由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40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11元,由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军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新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