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民终10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B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投资人:**法。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7元,减半收取9243.5元(已预交17965元),由A公司负担。A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