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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21民初7582号 原告湖南**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道******圃组D101-5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南**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览)与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慢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览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千山慢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展览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千山慢病支付原告**展览合同款30042.3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从2017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千山慢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千山慢病未作答辩。 **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7年12月1日,原告**展览(乙方)与被告千山慢病(甲方)签订一份《展位项目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第二届中国(长沙)智能制造峰会暨长沙国际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博览会的展位设计制作搭建等事宜;项目地点: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展位号:E3A5;进场日期:乙方于2017年12月1日进场搭建;验收日期:2017年12月3日下午,交甲方验收。拆展日期:2017年12月6日下午。第六条项目价款及结算1、项目总金额100141元;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70%(70098.70元),乙方收到甲方的项目款后进行制作搭建。**完成,验收合格,投入使用7日内支付30%(30042.30元)。 2、2017年12月4日,被告千山慢病进行验收,原告**展览设计制作搭建的展台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载明“验收基本符合施工图”。 3、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2月7日,原告**展览开具金额为100141元的发票。 4、原告**展览出具一份《***》,承诺如实**案情,不提供虚假证据,如果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展览**,已支付70098.7元,剩余尾款30042.3元至今未付。 判决的结果与理由 本院认为,一、被告千山慢病未到庭,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告**展览按照被告千山慢病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千山慢病理应给付报酬,被告千山慢病未举证证明已付清合同款,对原告**展览要求被告千山慢病支付合同款3004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千山慢病逾期未支付合同款,理应承担合理的利息,但是考虑到目前国内经济形势、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以所欠合同款3004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合同款还清之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0042.3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合同款3004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合同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被告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连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