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5执1311号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民街46号附4号。
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渝05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诉讼费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51元,其在本案中承担的义务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民破字第000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本院对其终结执行。本院依法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进行了查找,但未查找到其下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船舶、对外投资、不动产、渔船、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共执行到6051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5执13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敏
审判员 张 航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芳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