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25806号
原告: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128-1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67114B。
法定代表人:吴怀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霞,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龙,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民街46号附4号。
破产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芩,女,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陈福康,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妮玲,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军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陈福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本院向原告昭军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原告昭军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26160元,原告昭军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261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文琼
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
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