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997号
原告: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4-2,组织机构代码78420339-6.
法定代表人:雷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涛,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善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民街**附**/div>
诉讼代表人: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周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050号《案件移送函》,决定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重波
审 判 员 罗 静
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