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执578号
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8121XM。
法定代表人,唐兴起。
关于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费执行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渝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3368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8年10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经过多次调查,被执行人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及多项债务早已停止营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唐兴起因涉及其他债务正在执行过程中,已被依法限制其消费并实施过拘留措施,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2执5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家清
审判员 张瑞武
审判员 邹绍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