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43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聚美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0175121E。
法定代表人:谢照贤,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8121XM。
法定代表人:唐兴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措施,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8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货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未能执行兑现(已支付的3284.54元据实结算),本案执行费650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旷昌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