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解放西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73712929Q。
法定代表人,杨仕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圣泉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8121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陶朝刚,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渝0237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7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6206元、保全费5000元。同日,巫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执行案件号:(2017)渝0237执1643号】。在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3月14日,巫山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巫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果,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经本院审查决定将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643号执行案件提交本院执行,并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陶朝刚所有的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巫山县××街道××村××组的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2019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中止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20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名下的财产。现查明:
被执行人***、陶朝刚所有的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巫山县××街道××村××组的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因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建筑物暂无法予以评估和拍卖,待该建筑物的土地登记手续完善后再进行司法处置。另被执行人***于2001年9月10日与巫山县建设委员会签订的《巫山县新县城停车场及管理承包经营合同》,经本院与巫山县人民政府协商,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予以评估和拍卖。
本院通过委托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分别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的住所地以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发现但未能处置的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唐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未执行到位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利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朝刚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家清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杨尚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建川
书 记 员 毛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