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4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松石支路******5-3,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渝**天竺路******6-2民身份号码5102241964********。
原审第三人:郑高强,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住重庆市渝**天竺路****4-8号码5102241971********。
原审第三人:崔吉富,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住重庆市渝**松石二巷****6-4码5102241969********。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代码9150023771168121XM。
法定代表人:唐兴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高强、崔吉富、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 玥
审 判 员  张映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邓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