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兴起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8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菓,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0号2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14739138。
负责人:姚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8121XM。
法定代表人:唐兴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唐兴起,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审被告:李泽琼,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黄菓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兴起、李泽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3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菓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罗太平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刚应
书 记 员  刘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