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1605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路40号2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14739138。
负责人:姚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8121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泽琼,女,汉族,1969年02月2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唐晓,男,汉族,1973年06月2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黄菓,女,汉族,1976年02月0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泽琼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658677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渝0112执160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叶景标
审判员 扈家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