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771168121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何江,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圣泉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7588918591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江、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江、巫山县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履行(2016)渝0108民初10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止)、律师费用25万元、案件受理费4096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9-1-26-6号房屋、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94号1幢2-17-1号房屋,以上两套房屋拍卖所得的案款,除去其他费用,共计1235995.8元(包含评估费)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巫山县祥云路口西停车场及停车场管理用房、祥云路1#公厕,因管理单位明确表示该标的不宜司法拍卖,我院暂停了司法处置程序。其余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全胜
审判员 马红霞
审判员 苏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