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云中,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路饲料公司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47477149Y。
法定代表人:赵岭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共产党奉节县委员会老干部局,住所地奉节县永安街道朱衣路3号县府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114H。
法定代表人:任文军,局长。
上诉人向云中因与被上诉人巫山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奉节县委员会老干部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云中于2020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向云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云中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剑波
审 判 员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