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巫山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县某某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7民初358号
原告:***,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村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巫山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镇)广东路饲料公司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47477149Y。
法定代表人:赵岭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绪德(特别授权),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巫山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巫山县***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镇)广东路(建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78487331L。
法定代表人:敖祖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巫山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山电力公司”)、巫山县***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巫山***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巫山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绪德,被告巫山***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12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被告巫山电力公司承包了被告巫山***司的摩天岭森林小镇生态修复工程。原告从2019年7月到该工地做工,从事街心花园真石漆人工喷涂工作,完工后双方于2020年2月8日进行了结算,因被告巫山电力公司无钱支付,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巫山县摩天岭森林小镇生态修复工程(街心花园)工地,人工喷涂真石漆等工资款111223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贰佰贰拾叁元)。收款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巫山支行,户名:***)。欠款人:巫山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时间:2020年2月8日”,欠条并加盖公章。被告巫山电力公司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巫山电力公司委托被告巫山***司在承包的总工程款中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但被告巫山***司迟迟未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巫山电力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资金额无异议,是经过我公司核对的。待被告巫山***司将欠付我公司的工程尾款拨付后,我公司就及时支付给原告。
被告巫山***司辩称,1.我公司没有雇请原告***做工,也不清楚原告***与被告巫山电力公司之间的关系。2.我公司已经按照与被告巫山电力公司的承包合同约定支付了民工工资,合同约定我公司支付民工工资为合同暂定金额的30%,即2735987.31元*30%=820796.19元。我公司实际已拨付民工工资1006000.00元,且被告巫山电力公司在2020年8月28日已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2020年8月28日之前的所有民工工资都已结清。3.原告以我公司作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恳请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巫山电力公司于1998年12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叁级;土石方工程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叁级等。被告巫山***司于2005年9月26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宿服务等。
2019年10月24日,被告巫山电力公司(承包人)与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巫山***司将摩天岭森林小镇生态修复工程(街心花园)发包给承包人巫山电力公司完成,合同总价为2735987.31元(含税)。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9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金额:按30%”。2019年7月2日,巫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出《关于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改制的批复》(巫山国资[2019]10号),批准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名称变更为巫山县***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于2019年7月开始到被告巫山电力公司承建的上述工程做工并带劳务班组,双方约定工资按天计算,分大工、小工,金额不等。2020年2月8日,被告巫山电力公司与原告***办理结算,被告巫山电力公司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巫山县摩天岭森林小镇生态修复工程(街心花园)工地,人工喷涂真石漆等工资款111223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贰佰贰拾叁元)。收款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巫山支行,户名:***)。欠款人:巫山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时间:2020年2月8日”。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欠条载明的欠付工资金额包括其所带领的整个劳务班组工人工资。
2020年8月28日,被告巫山电力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电力建司承建的巫山县摩天岭森林小镇生态修复工程(街心花园)项目本次申请拨款400000元,此款将全部用于民工工资的拨付,且支付过后,2020年8月28日之前的所有民工工资都已付完结清。”该情况说明并由巫山电力公司和监理单位加盖公章。截止2021年2月5日,被告巫山***司共付给被告巫山电力公司工程款2472717.00元,其中,农民工工资为1006000.00元。2021年2月8日,巫山电力公司出具《工程款委托支付》,委托巫山***司在巫山电力公司应得的总工程款中代付人工工资111223.00元。被告巫山***司未接受该委托支付,也未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到被告巫山电力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务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巫山电力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欠付原告劳务工资的数额进行确认,可知,双方建立了直接的劳务关系,被告巫山电力公司为给付义务主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巫山电力公司支付劳务工资111223.00元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巫山***司与被告巫山电力公司共同支付其劳务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巫山***司有劳动关系,亦未能证明本案存在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情形,故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巫山县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122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巫山县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周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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