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汉红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执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宏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红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纯、刘国强,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太平桥镇。
法定代表人:刘争国,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农场汉银路。
法定代表人:殷继峰,公司负责人。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峰公司)、**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949、95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将二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高峰公司、富拓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诉讼阶段,本院轮候查封**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座落于**市汉南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查封期限3年。在执行阶段,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多次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已查封财产属轮候查封,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13民初949、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7)鄂0113民初949、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