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小双、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3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小双,男,194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太平桥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小双与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小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的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为轮候查封,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3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