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涨与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10644号之二
原告:**涨,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文,系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75874G,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河头陈村(75省道边)。
法定代表人:林卫军。
被告:***,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现羁押在金华监狱。
原告**涨与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涨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涨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计430.5元,由**涨负担。
审 判 长  董小美
人民陪审员  李发奖
人民陪审员  汤世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吴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