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10640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75874G,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河头陈村(75省道边)。
法定代表人:林卫军。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驳回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小巧
人民陪审员 刘 荣
人民陪审员 许小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