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10643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现羁押在金华监狱。
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75874G,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河头陈村。
法定代表人:林卫军。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诗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