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10642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75874G,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河头陈村(75省道边)。
法定代表人:林卫军。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被告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9)浙0327民初1064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浙江中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民辖终6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高海忠
人民陪审员  吴圣潘
人民陪审员  李发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