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柏志坚,执行董事。
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51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8月13日通过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多次查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临控措施;
6、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80000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起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1执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小东
审判员  郑德伟
审判员  周大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浩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