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辅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1民初5748号 原告: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道产业大道66号附E08栋、E0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6594051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辅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宾路288号(锦绣江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32AT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辅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6.46元,由原告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