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1民初2666号

原告: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淮远古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6594051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民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