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

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民申1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岳林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童海啸,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未,女,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旋,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4年7月22日,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再审申请人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未、周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2民终21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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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