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922财保7号
申请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价值1,100,000.00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申请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市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00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遂宁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名为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50×××03、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户名为射洪欣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为50×××54]。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立标
书记员  蒋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