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8243号
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荣兴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40100B。
法定代表人:秦明元。
管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蒋安兵。
被告:**富,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富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63元,由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