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14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水,射洪市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荣兴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40100B。
法定代表人:秦明元。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虹源,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小清,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小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伍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