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2904号
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荣兴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40100B。
诉讼代表人:蒋安兵,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凤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