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2671号

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40100B,住遂宁市荣兴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秦明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小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