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124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荣兴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9740100B。
法定代表人:秦明元。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胥光达,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胥光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又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