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利莱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4234号



原告:遵义利莱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遵南大道领航商贸综合楼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93MA6E3LLB8D。

法定代表人:王滔滔,经理。

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百花新城鲤鱼塘村青洲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H3YUA54。

法定代表人:赵威,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7单元5-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12959。

法定代表人:陶鸿,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白马大道中80号碧桂园贵安1号领航中心A栋1单元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KHK815。

法定代表人:谢君彬,职务不详。

原告遵义利莱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10570100035820200116569895994,承兑人系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收票人为被告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5日,可背书转让。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顺序如下:被告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承兑,原告立即通知作为前手的被告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但该二被告均不支付该款项。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涉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因涉该公司的此类案件均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遵义利莱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 卫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 记 员 谭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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