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铖砼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649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铖砼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块地1号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GTR8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篱,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5幢7**5-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129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铖砼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渝0116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22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124,323.4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工商登记、民政、社保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反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号地下车库B区163号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号负1层18#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1**2-1-20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5栋负1层14#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渝×**车辆、***名下所有的渝×**车辆、***名下所有的渝×**车辆、***名下所有的渝×**辆;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渝×**辆、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渝×**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2023年3月2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3年3月24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124,323.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64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江 维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