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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志威与河南云新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2761号 原告:校志威,男,199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云新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B座9层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6GF7E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校志威诉被告河南云新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校志威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校志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校志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校志威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万 焕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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