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格尔木富镁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307号 原告: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明家街上(乡计生办2-3、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204545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富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盐湖二小区16栋一单元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335353R。 法定代表人:金国琼,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第三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南山东路1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043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富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强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