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开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渝02执恢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南山东路1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043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31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证金40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律师费、仲裁费。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本院恢复执行后再次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原开县的房屋(312房地证2008字第××号)的土地,该宗土地有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已告知权利人参与分配的权利。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有小型汽车两辆(车牌号:青A×××××青O×××××),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重庆市渝北区房屋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地址房屋已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南山东路1371号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未在该地进行经营活动。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土地和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310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