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京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开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执恢9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京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5号(建工大厦)A栋第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南山东路137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100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京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京博劳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京博劳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11月,京博劳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的债权是返还定金200万元、律师费7万元、案件受理费46720元; (2)执行经过:①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股权等财产和工商登记等情况。②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对**建筑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 (3)**的被执行人财产和办公经营情况:被执行人**建筑公司、**无存款,**建筑公司有房,**有车均已被其他案件处置,**建筑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公安临控措施。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5)实现的债权:未收到款项; (6)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办公经营情况予以认可; (7)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建筑公司、**无存款,**建筑公司有房,**有车均已被其他案件处置,**建筑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办公经营情况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2执恢9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枪 书 记 员 孙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