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执94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街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其实开县新城南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08100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3民终1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一日内履行支付**的定金190万元、律师费8万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