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6民初63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独山县百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0430C。
法定代表人:曾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光福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