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2执异105号之一
异议人(案外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镇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办事处镇东社区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1163013X。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明家街上。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南山东路137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1004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重庆昶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县金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镇东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标的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镇东街道办事处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异议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镇东街道办事处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镇东街道办事处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