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17706号
原告:重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99号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04286161E。
法定代表人:郑兴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510712K。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重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594元),由重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阳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佳俊
书 记 员 张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