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34739号
原告:***,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重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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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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