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2民初2216号
申请人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6号19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名下房产6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19-4号房屋6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1.34平方米;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84.93平方米;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30.67平方米;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1.34平方米;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30.67平方米;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18.56和119.14平方米】。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