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2民初2071号之三
原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道华,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院3号楼115-13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道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鄂0502民初20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改换保全担保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扣押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款33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扣押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2018宜都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交易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