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2民初2071号
原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道华,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院3号楼115-13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道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万道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有价值相当于330万元的财产,并已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某甲名下坐落于宜昌市西陵二路××号房屋(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交易过户手续。
二、冻结*某乙名下坐落于宜昌市西陵二路××号房屋(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交易过户手续。
三、冻结*某丙名下坐落于宜昌市西陵二路××号房屋(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交易过户手续。
四、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万道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33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