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环城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代书,男,汉族,1961年10月13日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天彬,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院3号楼115-13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程鸿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统珍,女,土族,1994年12月6日生,该公司职工,住青海省门源县。
原审被告:德令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八一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思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花,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男,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原审被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纬二路青海宜化大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67916XXXX。
负责人:李胜雄,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代书、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令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
民初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巴学农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彭建玉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彦
书记员马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