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121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环城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