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西陵执字第666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230906元;并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455223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8288元、执行费75831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03××18号、03××10号、03××21号、03××26号的房屋在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以上房屋装修装饰而增加的价值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2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三、确认宜昌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03××18号、03××10号、03××21号、03××26号的房屋在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以上房屋装修装饰而增加的价值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