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25民初3052号 原告:****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343633387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鸭湖观澜苑C8-4-25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3JA83K,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中天融域小区24栋1**1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林农业公司)诉被告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能环保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林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被告云能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林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并限期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原告管理使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140,166.67元(暂计至2022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2日之后的租金按照《土地租赁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逾期支付租金利息以9,140,166.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14,016.66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原告将位于***风景区管委会草海片区土地865亩租赁给被告管理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首年3500元/亩,从第二年每年每亩递增50元。《租赁协议》对租金计算及递增方式、支付方式(每年12月28日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租赁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土地交由被告管理使用,截止2022年11月15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租金9,140,166.67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土地租金,被告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目前,由于经营不善,被告已经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云能环保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告诉请的案件事实我方予以认可,我方不是不支付租金,是现在没有能力支付。 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一致。另查明,位于***风景区管委会草海片区,包括柒树山、黑泥塘、老瓜尖、***、***范围内的水田、旱地共计865亩系原告向***风景区管委会草海片区秧田村小组集体及村民租赁经营所得;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双方已按照协议履行至2019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被告陆续拖欠原告租金共计9,140,166.67元,被告对该欠付土地租金数额予以认可,庭审中表示由于经营不善,现无能力支付所欠租金及继续履行合同;现在被告所租赁经营的土地上种植了大量绿化苗木,依照合同约定,2022年土地租金递增后每亩每年为3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协议书》、原被告诉辩**、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位于***风景区管委会草海片区土地865亩租赁给被告管理使用,该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被告长期欠付原告租赁土地租金,并表明无能力支付租金及继续履行合同,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未提前通知过被告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是2022年11月17日,故双方合同于2022年11月17日解除,对原告要求解除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并限期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原告管理使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9,140,166.67元(计算至2022年11月12日止)的诉请,因双方均已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违约金914,016.66元的诉请,因土地租赁协议书第7条第1、2项约定违约金支付标准为租赁年限租金总额的10%,即租金总额9,140,166.67元×10%=914,016.66元,故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租金利息以9,140,166.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庭审中增加的请求:即土地租赁协议解除后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土地前按照当年度租金标准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的诉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解除后至返还租赁土地前的土地占有使用费应按照每亩每年租金3800元标准自2022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场地实际返还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于2022年11月17日解除; 二、由被告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原告****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风景区管委会草海片区土地865亩内绿化***除后恢复原状、返还原告****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由被告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原告****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从2022年11月18日至实际归还租赁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按照每亩每年3800元计算; 三、由被告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租金9,140,166.67元,并支付以9,140,166.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利息。 四、由被告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14,016.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82,126元,减半收取41,063元,由被告云南云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